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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23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

2023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


本刊特稿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表达(陈甦)

法典化专题

劳动法典编纂的能与不能(郑尚元)

论法典化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金锦萍)

生态系统方法视野下的环境法典编纂:方向与思路(巩固)

理论前沿

论涉外法治的安全维度(何志鹏)

数字平台领域《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逻辑和司法衔接(冯博 张家琛)

民法典居住权规范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冯建生

商事合同目的解释中举证责任的个案反思(李建伟 李亚超)

法律评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12项(合同订立与履行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基础)评注(彭飞荣)

青年论坛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实体法外溢的反思与厘正

——基于31份二手房“先卖后抵”判决书之整理(罗亚文)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表达

陈甦

摘要:《公司法(修订草案)》第 1 条明确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立法宗旨,开启了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实践场域的丰富与升华,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结构要素与体现中国特色本质属性的特殊结构要素的有机统一体。要以法律形式规范及实施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炼与归纳现代企业制度中可以用法律表达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法治范畴内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演进机制、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与功能类型上。公司法修改应重点处理好中国特色与一般规则的关系,既不能迁就一般规则而束缚体现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创新,也不能罔顾一般规则的普适效力造成过犹不及的立法效果。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特色 公司法 法人治理结构

作者简介: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劳动法典》法典编纂的能与不能

郑尚元

摘要:《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其他法律门类法典化的学术探讨和呼吁法典编纂的声音渐渐响起,《劳动法典》编纂即是其中之一。国外已有部分国家编纂完成,如法国、巴西、俄罗斯、越南、加拿大等国,法国劳动法典内容最为完备。劳动法典编纂的困难和障碍客观存在,甚至成其为“不能”,尤其是我国劳动法制时间较晚,劳动法律体系结构尚未完成,编纂更加困难;同时,我国劳动法典编纂亦有优势,《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引领了其他门类法律之法典化,我国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客观存在。将完善劳动法制建设与劳动法典编纂有机结合起来,单行法制定与编纂法典两条腿走路,将造就《劳动法典》编纂之“能”,或将使可能变成现实。

关键词:劳动法  法典编纂  民法典

作者简介:郑尚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法典化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金锦萍

摘要: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的关键所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几十年来不断改革和探索的成果,但是依然存在体系残缺、内容缺失、覆盖面窄、可持续性差等诸多缺陷,无法适应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法典化是重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最优选择。社会保障法典的体系须在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根据其内在逻辑进行构建,与多法并行模式相比,一法驭多法的模式显然更为适宜;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责任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普遍保障原则。

关键词:社会保障 法典化 社会保障法体系 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生态系统方法视野下的环境法典编纂:方向与思路

巩固

摘要:现代环境治理发生着由分要素单独治理到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环境资源综合管理的深刻转变。环境立法须贯彻生态系统方法,从其实践原则中提炼法治要素、明确制度需求,转化为法律规范。生态系统方法与我国生态文明理论一脉相承、异曲同工,为我国环境立法完善指明了方向。环境法典编纂应贯彻生态系统方法,以全面实现生态系统管理为目标,确立“现实主义”编纂思路,以对相关重大瓶颈问题的突破解决为重点,发挥法典的基石作用和撬动效应,推动我国环境法治体系和能力的根本提升。

关键词:生态系统方法 环境法典编纂 方向 思路 现实主义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生态环境监管权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9BFX17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巩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论涉外法治的安全维度

何志鹏

摘要:在安全成为国家和个人发展的主要考虑因素之时,法治建设也必须高度重视实现普遍安全。安全具有明显的全球性,所以维护安全的法治也必须在涉外关系、涉外工作的维度上予以考量,由此形成保障安全的涉外法治结构。在涉外法治的设计和运行过程中,既包括通过单边行动保证安全、通过双边协商塑造安全,也包括在区域层次上提升安全合作、在全球层次坚持和创新安全法律机制。在涉外法治中,既需要继续完善传统安全领域的法治体系,也需要推进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法治建设。在这个方面,贯彻和落实中国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是有效形成和发展涉外安全法治的重要理念基点。

关键词:涉外法治 国家安全 普遍安全 安全法治

作者简介: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数字平台领域《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逻辑和司法衔接

冯博 张家琛

摘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竞争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共同维护着市场竞争秩序。数字平台领域,我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成就斐然,但薄弱之处在于两者的衔接。数字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立案数和胜诉率均明显高于垄断纠纷,这与两法在裁决标准、举证责任方面的差异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分析大平台和小平台的竞争策略,研究大平台作为社会资源配置者对小平台市场行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保持立法目标的一致、经济逻辑的相通、司法机构的同一、司法裁决的统一。

关键词:数字平台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政策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数字平台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分工与协调研究(项目编号:22JJD790005)、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反垄断后继诉讼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应用”(项目编号:19SFB204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冯博,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张家琛,天津外国语大学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

 

民法典居住权规范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

冯建生

摘要:《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通过解释论加以展开。《民法典》的规定坚持了居住权的人役性,但其与传统人役权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其人役性主要体现为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家庭关系和无偿性都不再是其属性要求。《民法典》并未排除法定居住权,可由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裁判确认。基于人役权的属性要求,居住权人限于自然人。为了准确界定居住权人的范围,应当对居住权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进行区分。居住权的消灭事由除了期限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之外,还应包括居住权人抛弃居住权、居住权人和所有人身份混同、居住房屋灭失和居住权人滥用居住权等。以遗嘱设立居住权时不限于书面形式,只要满足遗嘱的形式要求即可,遗嘱居住权与合同居住权一样自登记时设立。

关键词:居住权 人役权 法定居住权 遗嘱居住权 登记生效

作者简介:冯建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商事合同目的解释中举证责任的个案反思

李建伟 李亚超

摘要:司法实践中,法官总是过度介入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确定,这在商事合同解释过程中尤为明显。在多份合同场景下,如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条款与合同性质、目的之间存在实质冲突,其应承担较重的举证证明责任,即有义务证明“合同目的”的客观真实性。法官不应继续按照传统合同解释的思路试图自行探寻合同目的,而直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而不当否定合同条款效力。此做法是对私法自治的否定,更是对民事诉讼独特价值的否定。未来司法应完善并尊重经由当事人举证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诉讼规则,避免家长式裁判的过分干预。

关键词:私法自治 合同漏洞 复杂合同 证明责任 思维范式

本文系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项目编号:20ZDA04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亚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与营商环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2 项(合同中个人信息处理)评注

彭飞荣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2 项前段“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确立了合同订立与履行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其中,就“合同”的适用应限定于民事合同关系;“订立与履行中”可解释为从先合同义务中的“合同准备”到合同履行完毕这一全过程。主体要件“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作目的论限缩,个人信息主体需满足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双重要件。对“必需”的判定应当以合同目的作为判断基准,且禁止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直接作为合同目的,必要时可引入“场景理论”模型开展续造工作,结合合同类型、合同关系的内容以及基本目标,比照规范性文件、交易习惯等予以确定。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 第 13 条第 1 款第 2 项 必需 合法性基础

本文系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资助的规划重点项目“算法商业秘密的法律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3GH07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人脸识别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1YJA82001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彭飞荣,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实体法外溢的反思与厘正

——基于 31 份二手房“先卖后抵”判决书之整理

罗亚文

摘要: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由民事执行法外溢至民事实体法,实体判决逻辑演绎的类型包括事实物权理论、优先顺位理论及权属争议理论。物权期待权实体权利化之外部源起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权利外溢及对域外法的期待权参引,内部因素包括解释论中物权期待权显现的制度优势、价值衡平理念下对生存权的保护以及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漏洞填补。赋予不动产买受人积极行使物权期待权的结果不仅遭受突破物权法定主义及公示公信原则、冲击债物二分财产体系之诘问,而且公示性及财产性能的缺失导致物权期待权存在固有缺陷。当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使其具有独立规范执行阶段权利排序的功能时,具有公示性的预告登记制度的引入将高效填补实体法中物权期待权隐蔽优先性之缺憾。

关键词:物权期待权 事实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 预告登记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BFX13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罗亚文,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