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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24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本刊特稿 论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卞建林)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矛盾不上交”的历史语境与时代新义 ——在法治建设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彭巍) 理论前沿 行政法典化的渐进主义路径(李大勇) 涉存货动态质押案外人异议之诉权利判定及对抗效力(冉克平 候曼曼) 法域协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涉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以ChatGPT为例(何萍 刘继琨) 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公安应用及法律规制研究(何悦) 婚姻家庭法专题 正确理解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叶名怡) 《民法典》视域下监护人责任的解释论重构 ——以监护制度的辐射效应为视角(汪倪杰) 论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李姗萍) 论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邵永乐) 青年论坛 所有权保留的雅努斯之面: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张永) 法律评注 《民法典》第1221条(“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注意义务标准)评注(曾见)
论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 卞建林 摘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理秩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保障和服务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作为一项基础权力,虽具有非强制性和有限性,但具有一定的刚性和权威性。为更好地贯彻二十大精神,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应对公益诉讼不断发展的现实需求,应积极配合公益诉讼立法,在立法中对“调查核实”这一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环节加强规范,对调查核实权的属性、权力边界和运用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关键词:公益诉讼 调查核实权 法律监督 权力属性 作者简介: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矛盾不上交”的历史语境与时代新义 ——在法治建设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彭巍 摘要:“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60年发展中始终未变的关键内容。60年代,毛泽东同志基于特定时代背景和现实语境将“枫桥经验”概括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为“矛盾不上交”赋予了新的时代属性、拓展了适用领域,并将其发展为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历久弥新的“矛盾不上交”表述,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具体实际的结合,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融合,是基层群众语言与中央政治话语的统一。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强调“矛盾不上交”仍然具有广泛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关键词:枫桥经验 矛盾不上交 矛盾 法治 本文系教育部重大委托项目“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023JZDZ012)、浙江文化工程重大项目“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系列丛书”(项目编号:22WH15ZD)阶段性成果,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和浙江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彭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行政法典化的渐进主义路径 李大勇 摘要:行政法典是规范行政权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高级别的规范形式。法典化反映的是编纂法典的动态的发展趋势,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多元化的,构造可以是多层次的,发展可以是渐进的、多阶段的。行政法典的理论构想包含行政法总则、行政基本法、行政程序法三种模式。行政法典化受行政法体系、立法成果、行政法理论以及文化等因素影响。从目标定位来看,要降低理想型、高级形态行政法典的预期,采取一种更为务实的局部性、适应性、渐进性、阶段性为特征的适度法典化的路径。在功能主义与渐进主义的双重视角下,把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基本法典的实现路径,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关键词:渐进主义 法典化 行政基本法 行政法总则 行政程序法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行政诉讼视域下的司法批复研究”(项目编号:19YJA820025)、陕西省教育厅2020年度重点科研计划项目“信访治理与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0JY06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大勇,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数字法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涉存货动态质押案外人异议之诉权利判定及对抗效力 冉克平 候曼曼 摘要:存货动态质押质物具有流动性且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较之传统质押模式具有显著灵活性优势,但也蕴含权利冲突风险。除正常设立存货动态质押权外,善意取得规则也可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设定质权等担保物权或所有权的情形,受让人若为专业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事主体,则其注意义务更高,“善意”的认定标准较普通民事主体更为严格。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综合考虑申请强制执行人与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性权益,以及双方的利益衡平。案外人享有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原则上不得排除申请强制执行人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除非此时强制执行会大幅减损存货价值;案外人享有的所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人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对抗时,优先保护合理信赖权利外观公示一方的利益,丧失利益的一方可以基于基础关系寻求内部救济。 关键词:存货动态质押 强制执行 质押监管 善意取得 案外人异议之诉 本文系研究和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研究”(项目编号:21AZD030)阶段性成果;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220627008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候曼曼,武汉大学法学院与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法域协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涉知识产权问题研 ——以ChatGPT为例 何萍 刘继琨 摘要:人类情感的表达是人类器官独有的自然反应,而并非是某种规则的产物。作品的认定应当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情感表达能力,只是智能化程度更高的弱人工智能产品。其自身无法承担侵权责任,其生成物并不属于作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带有情感的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产品终有一天会被设计并投入使用,应对相关法律提前进行完善,以满足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自身能够承担责任的需要。为了保证法律完善的顺利进行,应当坚持政策导向,并遵守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具体完善路径包括:第一,肯定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作为作者与被侵权人的主体地位;第二,应当明确生成式强人工智能在刑法上的地位,肯定其既可能成为刑法的犯罪主体,也能成为刑法中的被害人;第三,为生成式强人工智能设置专属的处罚方式。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产权保护 法秩序统一 作者简介:何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继琨,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公安应用及法律规制研究 何悦 摘要: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具有防止证据篡改,实现证据可追溯性的特点,有力契合了公安机关取证工作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公安机关应用区块链电子技术的实践价值和理论风险的分析,论证了区块链取证和区块链存证所面临的实践问题。以实际案例探讨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可行路径,构想了公安机关区块链电子取证平台方案,并结合平台建设和运营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问题,提出具体的应用场景方案和推广建议。针对上链前、上链中、上链后的取证核心程序,归纳以“技术自证”为核心的电子数据证据鉴真规则,补齐“技治主义”治理规则,制定电子数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去中心化的“司法+联盟链”办案系统。 关键词:区块链取证 公安应用 平台建设 法律规制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裁判逻辑研究”(项目编号:19BFX157)阶段性成果、浙江省委政法委浙江省法学会2023 年度法学研究课题重点项目“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公安应用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23NA14)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何悦,浙江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正确理解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叶名怡 摘要:反对家事代理制度者认为,该制度的历史原型与历史功能已经丧失;损害妇女利益且过度保护债权人;侵害意思自治、歧视婚姻并伤害婚姻;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制下实益极其有限;以信用交易为前提,在当代社会适用范围极小;造成民法教义体系上的违和,故应予废除。这些质疑理由均不成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我国具有正当性,理由包括:利益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要求获益者承受债务;供养义务要求非交易方配偶对交易负责;日常家事代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违反另一方的意志;该制度对小额价值的财产处分有意义;信用交易在当代社会仍频繁且重要;该制度具有保护交易方配偶继而保护婚姻家庭的功能;该制度对交易安全也确有价值;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单方负债为共债,在比较法上有支撑。为抑制该制度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应将其构成要件严格限定为:适用主体仅限于夫妻身份;债务发生限于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债务为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要;夫妻之间无特别约定或有特别约定但相对人为善意。 关键词:日常家事代理 意思自治 保护婚姻 交易安全 日常生活需要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视野下的夫妻债务法研究”(项目编号:19BFX15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民法典》视域下监护人责任的解释论重构 ——以监护制度的辐射效应为视角 汪倪杰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致第三人损害承担无条件的替代责任,引发长久争议,应予反思。其症结在于忽视了监护制度对监护人责任的辐射效应,以及监护职责对于监护人责任构成的影响。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充分顾及监护制度对于被监护人责任能力的消解作用,重新挖掘被监护人承担自己责任的可能;其次,应明确监护人责任是以违反监护职责为前提的过错责任,并通过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角色类型化明确监护职责的内容及强度;最后,应在解释论层面确立被监护人与监护人自己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与《民法典》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分配规则保持体系融贯。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 监护职责 抚养义务 责任能力 过错责任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68批面上资助项目“《民法典》视野下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2020M681129)、2020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合同履行障碍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0EFX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汪倪杰,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论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李姗萍 摘要:《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则基本上沿袭《收养法》,面对现实复杂情形仍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现行法关于被收养人成年后可与收养人合意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具有正当性。但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存在局限性。在送养人根本违约导致收养关系事实上无法存续的场合,应当赋予收养人参照《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此外,当事人亦可主张基于重大事由的收养关系终止。但收养关系当事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也不得援引情事变更规则。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涉及身份及财产两个方面。就身份关系而言,成年的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须协商确定,双方协商的形式不限于书面,只要存在能够证明恢复身份关系的事实即可。就财产关系而言,成年养子女应承担生活费给付义务,有虐待遗弃行为的还应额外承担抚养费补偿义务,二者可叠加适用。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承担抚养费适当补偿义务,养父母有重大过错者除外。在因送养人根本违约导致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后者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收养关系 解除权 法律后果 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 作者简介:李姗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法学博士。
论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 邵永乐 摘要:无效婚姻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证法上的确立始于《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该损害赔偿责任在信赖原理的指导下构建,其责任成立要件与法律效果都应在信赖原理下统一考察。在信赖方信赖的合理性程度与责任方的可归责性程度之间进行比较权衡,可得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素:信赖婚姻登记的效力,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婚姻无效的一方为无过错方;有重婚情事、未达法定婚龄或者明知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一方为无效婚姻中的责任方。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害有同时获赔的可能,因婚姻无效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亦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无效婚姻 损害赔偿 信赖责任 过错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债法请求权框架下行政法债务关系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2YJCZH22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邵永乐,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22级博士研究生。
所有权保留的雅努斯之面: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 张永 摘要:《民法典》转向功能主义担保观,所有权保留从所有权构成转向担保权构成。卖方是担保权人,买方是所有权人,其处分是有权处分。若第三方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不管其是否知情,都取得完整所有权。若第三方不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且所有权保留已登记,则其取得附所有权保留负担的所有权。若买方又在保留物上设定担保物权,则依《民法典》第414、415条统一排序。若满足第416条,则所有权保留有价款优先效力。若所有权保留没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承租人、善意购买人、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卖方转让债权时,保留的所有权作为从权利应随之转移。卖方的取回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不是合同解除权。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 功能主义 担保权构成 取回权 正常经营买受人 作者简介:张永,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民法典》第1221条(“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注意义务标准)评注 曾见 摘要:《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其核心概念是“当时的医疗水平”。该概念自从在《侵权责任法》第57条中首次出现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日本、德国及英美法的经验表明,应当从一般注意义务的角度来理解“当时的医疗水平”。对于“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判断,有必要正确认识诊疗规范的效力差异,强制性诊疗规范本身就是注意义务,而权威性及参考性诊疗规范都只是判断医疗注意义务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标准。考察“当时的医疗水平”时,应当遵循一般的过错理论,主要的判断步骤可以依次划分为:正确认识诊疗规范的作用、尊重少数人的观点、提高对于预防与避免风险的注意要求、考虑医疗资源配置的差异性影响、谨慎审查医师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医务人员 医疗技术损害 诊疗义务 当时的医疗水平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于医学伦理视角的患者知情同意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YJC820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曾见,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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